利用古代皇帝进行宣传是否违反广告法?

2023-08-17 1432阅读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许可内容。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别。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以及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广告时长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确提示。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专业医学、药学期刊上刊登广告。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三)使用“国家水平”、“最高级”、“最好”等词语;

(四)侵犯国家尊严、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妨碍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

(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的;

(8)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文化遗产保护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许可内容。

广告中引用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述以及其他引用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引用内容如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注明。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别。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以及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

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广告时长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发布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专业医学、药学期刊上刊登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疗效、安全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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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推荐;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明确禁忌症、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疗、药学专业人员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明确标明“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载有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明确注明“禁忌症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其他广告,禁止使用医学术语或者容易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营销产品的术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产品对于保护健康是必要的;

(四)与药品及其他保健食品的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推荐;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保健知识的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媒或者公共场所宣传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三)有效性说明;

(4)违反安全使用规定的文字、语言或者图像;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媒、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投放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和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发出的搬迁、更名、招聘等通知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鼓励饮酒或者宣扬无节制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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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酒行为;

(三)驾驶汽车、船舶、飞机等活动示范;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强体力等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考试、取得学位、资格证书或者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测试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

(三)以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广告以及其他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利益或者相关情况做出明示或者默示保证资本、无风险、保证收益的保证承诺,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房屋来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房内的建筑面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2)用物品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的时间来表示物品的位置;

(三)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

(四)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的。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木以及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种植、养殖范围和条件的说明应当真实、清楚、明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出无法科学证实的断言的;

(2) 表示效力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分析、预测经济效益或者作出担保承诺;

(四)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或者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为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1) 商品或服务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保质期、销售状况、所获荣誉等信息或者内容、提供者、形式、服务的质量、价格等; 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销售状况、获得的荣誉、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证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述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四)捏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五)其他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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