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企业税务管理系统! 值得收藏!

2023-07-26 2076阅读

对于每个企业来说,税务管理都是最重要的,国家对于每个企业的税务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在税务管理面前,一些刚刚取得职称的朋友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他们不知道如何进行税务管理。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诚实、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第五条 公司全面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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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个企业来说,税务管理都是最重要的,国家对于每个企业的税务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在税务管理面前,一些刚刚取得职称的朋友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他们不知道如何进行税务管理。不懂如何做的更快更详细,即使你不知道怎么做,找不到工作中心,西安会计培训班的老师们都会解答这些问题对于这些学员一一来说,但是对于一些经验丰富的会计师来说,说起来很简单,西安会计培训整理了一些企业税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xxxxx有限公司税务管理系统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制定本文件根据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 系统。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制定的各项涉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等文件。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诚实、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 各企业和税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第五条 公司全面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实施。 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的配置和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权财务中心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股权税务管理工作,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和执行。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税务管理的总负责人。

(二)A、B金融机构及其他二级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总监汇报; 协助财务总监组织行业公司具体税务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金融机构内设立税务管理岗位,并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责。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一、股份公司的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税务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票统一税务管理制度和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制工业公司、股份制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 从税务管理和筹划的角度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负责组织股份制税务团队的日常工作; 协助执行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财务战略目标; 股份的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二、第二产业企业的税收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税务规章制度; 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税务管理规定、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和纳税筹划方案,并监督检查行业公司的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股份公司的制定,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重大税务管理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指导、监督、督促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负责与行业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各项业务的决策; 负责组织行业相关税务培训; 安排股份公司、工业公司的其他税务工作。

3.单一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执行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颁布的税务管理制度、规定,重大税务管理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税务管理规范; 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和管理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及对策; 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会计、申报、缴费(含代扣代缴)、发票收购、开具、核销和保管;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真实、完整、准确地编制、保存相关涉税业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安排的其他税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

第七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写登记备案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审批流程审核后提交。

(二)公司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财务部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原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相关证书; 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公司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的,应当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及住所、营业地点变更前。 登记,并于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司解散、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注销前持有关证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金,并将发票及其他税务凭证交回注销。

(五)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的,财务部门应当于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上宣布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异地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并报抵达税务机关检查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汇算清缴。

第八条 税务会计

(一)各公司具体业务适用的会计分录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 财务人员办理账务时,选定的会计科目和记录的凭证汇总应当与取得的发票、发票一致。

(二)各企业要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立账簿,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税务会计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和会计规定进行。 公司税务筹划涉及调整税务会计时,应当按照税务筹划要求进行计算; 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税法和会计准则含糊不清,或者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冲突时,应当作出合理选择; 避免因兼营不分账导致税额较高、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调整损失等情况。

(3)企业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均应首先计入企业的抵免额。 “应交税费”科目,在实际缴纳税款时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得直接借记费用科目或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第九条 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公司履行纳税义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税务事项的书面报告。 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负有扣缴义务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报告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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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公司及扣缴义务人无论有无应税所得、所得或者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无论是否有扣缴、征收税款,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即使享受减免税的,也应在减免税期间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税务师应在每月纳税期限前完成纳税申报,申报表应与会计账簿相符。 如有不一致的,应填写原因说明,并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进行申报纳税操作。 。 合理安排每月纳税时间,控制未按时纳税和过早缴纳税款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企业需要延期申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实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四)退税、申报缴纳、纳税申报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五)纳税申报人员应使用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并及时取得纳税申报凭证。 需要提交纸质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 不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柜面申报、银行缴费等手续。

(六)对于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各企业应查明损失原因,明确损失责任,填写资产损失的原始程序和材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评估金额,通过公司程序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单或专项申报)手续。 相应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规定转出。 当年发生重大财产损失且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损失发生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 必要时聘请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七)地方公司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办理财产损失核销、所得税汇算清缴核销等工作时,应当服从上级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金融机构的统一安排; 如果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没有统一安排,各公司可以自行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八)各级企业应积极利用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地方财政返还政策,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妥善保存相关批准文件或回执。 应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前尽量延长优惠或重新申请。

(九)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师,并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认证和抵扣。 如发现因未及时认证、逾期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税务筹划

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税务人员要积极关注和学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研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在经济业务过程中积极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各种材料发展。 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应将筹划方案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备案(电子邮件、纸质报告、OA公文等),研究税务筹划案例,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和筹划水平。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使用、开具、保管、领取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发票购买

1、公司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位购买、申领、打印并妥善保管。

2、各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应及时安排采购(或打印)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类发票,不得缺少发票。 购买或打印的发票必须及时保存并妥善保管。

(三)发票的接收和开具

1、各公司税务管理岗位或公司金融机构、销售部门设置的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岗位负责发票的收发工作。

2、各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 依法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时,应当填写《发票开具审批表》,经公司财务总监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后方可开具发票。 。 发票交给业务员或客户时,应签字登记。

(四)发票保管

1、企业税务管理岗位必须按照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和失效发票的存根进行装订,并按照发票管理的保管期限保管,确保完整、无损。

2、公司已上交或用完的发票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五)发票的取得 经济业务发生后,经营者取得发票时,应当向对方索取发票,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以及发票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并负责核查其所接受的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 直接审核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必要时,办理人员应通过12366税务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司财务机构应当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般纳税人企业凡是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收到不符合要求的发票。 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具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说明原因,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使用其他普通发票缴款(或报销)。 )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机构应当全面、系统、持续收集相关内外部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 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情况,评估风险对公司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业务情况,重点识别以下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和行业惯例;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其他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从业务流程入手,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税务风险评估由公司金融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税务自查工作,检查公司年内各项经济业务是否严格按照税法及时、准确地计算、缴纳,各项税务事项是否办理完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税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税务自查工作报告应当向行业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实行税务风险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和新增税务风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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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收益,在整体管控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流程。和控制手段,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情况,从组织架构、权限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检查监督等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并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者自动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严重程度建立预防控制和发现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重大税务风险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 对涉及其他风险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因内部组织结构、经营模式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出现重大税务风险的,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建议。以及受行业惯例和法规的约束。 帮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多发税务风险的监测机制,评估其累积影响,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沟通机制,明确涉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输程序,保证公司内部税务信息的沟通和反馈顺畅、及时,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应对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建立健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的收集、更新制度。

第二十三条 涉及合并、重组、重大投资项目、经营模式变更、内部交易定价等重大涉税业务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公司税务管理人员或者税务会计变更,应当向行业公司或者联合体报告。公司及时入股。 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覆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采集、处理、传输和存储应当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有关税务资料和文件。 公司金融机构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单》,详细记录所有税务凭证、申报软件(含软件及使用指南)、IC卡、存储盘、纳税申报表、税务核证报告、税务批文、税务文件。 保留库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书面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辖内各局(处、税务所)的名称、职务、主管业务、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约束并保存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 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后,应将电子版所得税核销报告或申报表报送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的金融机构留存。 公司应当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纳税报表,建立台账,对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调整明细项目进行管理; 专门备案。 公司应当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类批准、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金融机构应当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财产损失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税务审计报告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业务档案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贮存期限届满,需要销毁的,应报工业公司、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和金融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税务管理岗位离职时,应当规范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待移交明确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税务检查分为内部税务检查和中介机构外部税务检查。

(一)内部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的金融机构根据日常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计划对各子公司的税务风险进行检查和评估。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税种是否存在多报、少报情况、应计纳税申报审批程序、税务核算、税务档案管理等。

(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税务稽查

工业公司、股份公司的金融机构在评估各子公司税务风险的基础上,有权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指定公司进行专项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对检查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的审计

(一)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 各企业财务负责人是税务稽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问询和解释。

(二)各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材料均须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各公司获悉税务稽查消息或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后,应及时、适当向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金融机构报告,并应查找并提出解决方案尽快解决单位存在的纳税问题。 (四)检查过程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随时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了解涉及行业公司或联合企业的涉税办理事项全貌后给予答复。股份公司。

(五)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归档,并报上级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备案。 (六)税务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当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业公司、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财务人员接受一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参加发票管理知识和真假发票识别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辨别真假发票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三十四条 工业公司、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应当将各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纳入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Article 35 If the failure to perform due diligence responsibilities results in significant tax losses to the company (including tax benefits that should have been enjoyed but not actually enjoyed, fines by the tax bureau due to delays in tax declarations, etc.), the relevant responsible persons will be held accountable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责任。

Article 36 For outstanding tax management personnel who successfully apply for tax incentives and reductions for the company and bring significant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company, the relevant individuals may be com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industry companies and joint-stock companies as an encouragement.

Article 37 If the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tax authorities adjust the tax policies, resulting in the inapplicability of individual provisions of this system, the tax policies of the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tax authorities shall prevail.

Article 38 This system is interpreted by the financial center.

Article 39 This system shall be implemented from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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