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交易来了!内蒙古拟实施节能交易:高耗能行业须足额采购节能能源

2023-07-17 1724阅读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内蒙古自治区节约能源法实施》。是按照换量等规定向节能能源所有者购买节能能源而产生的市场交易行为。对高耗能项目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高耗能行业项目新能源消费必须全额购买,以实现节能。节能交易中心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双方签署交易确认书后,以交易形式注销转让方的节能证书,并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节能证书。对节能审查和节能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节能交易发生争议的,有关单位可以向节能能源交易中心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节能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交易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节能降耗中的作用,增强企业节能内生动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源消费双重调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能源法实施》。

第二条(节能能源来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能源,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改造、淘汰生产设备而减少的能源消耗。

(一)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能源,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能源,不包括以下项目的节能效果:扩大产能、调整产品结构等简单项目。

(二)淘汰生产设备能耗减少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设备、缩小产品产能规模而减少的能耗。 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的能源消耗减少量、获得财政补贴后搬迁、改造、淘汰产生的能源消耗减少量以及淘汰生产产生的能源消耗减少量2019年底前停产的设备。

(三)光伏项目节能是指企业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除外)的节能,其中节能量折算为企业用电量的部分(按企业用电量折算)上年自治区电力换算系数等值)。

第三条(节能交易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节能交易是指用能单位按照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以及新增产能。 是按照换量等规定向节能能源所有者购买节能能源而产生的市场交易行为。 对高耗能项目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高耗能行业项目新能源消费必须全额购买,以实现节能。

第四条(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区节能能源交易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实施节能能源交易监督管理。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组织实施单位)自治区绿色发展中心筹建节能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受理节能登记、节能节能审核、节能取消。 自治区计量院依托自治区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节能交易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节能交易平台),负责全区能源消费保存申请、注册、交易、结算等

第2章能量的测定

节能交易来了!内蒙古拟实施节能交易:高耗能行业须足额采购节能能源

第六条(节能能源的归属)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淘汰生产设备的节能能源的所有权属于用能单位,能源的所有权属于用能单位。 ——光伏项目节能属于产权单位; 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节能审查)

(一)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设备、节约1000吨标准煤以上光伏项目的用能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通过节能交易(能源-节电改造工程完成并已稳定运行6个多月)。 系统应用。

(二)节能交易中心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节能情况进行现场审计。 第三方审核机构依据《计算机节能能耗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5316-2009)、《综合能源管理通则》能耗计算》(GB/T 2589-2008)、《节能项目节能审查指南》、《节能判定与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核,对通过现场审核的项目现场审核由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在节能交易系统进行公示(7天)。

(三)公示结束后,由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按照本地区统一格式,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发节能证书。当地盟市报节能能源交易中心统一审批并公告。

第八条(节能证书) 节能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节能效果(项目减少煤耗的,应当同时注明减少煤耗的数量)、行业、项目内容和地址、项目完成时间、节能权人、颁发机构等信息。节能证书按照统一规范编号,节能证书自颁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九条(节能证书的申请) 已颁发的节能证书的节能能源,可以在有效期内用于替代(或替代)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新增能源消耗,或者转让给自治区其他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新能源消费替代(或替代)投资项目。 未取得节能证书的项目,其节能量不能用于替代(或替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新能源消耗。

第三章 能源交易

第十条(交易原则) 节能交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交易双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 同一项目产生的节能只能使用一次,使用后立即取消。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自治区内的用能单位和节能能源所有者,包括各类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参与节能能源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交易方式) 节能交易应当采取协议买卖或者无偿捐赠的方式进行,并在节能交易系统备案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总则) 节能交易主体分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一)转让方。 指通过规范流程出售年度节能量的用能单位。 出让方应完成上一年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并承诺完成“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

(二)受让人。 是指新建用能项目用能单位通过规范程序购买节能能源,实现能源等值或减少能源替代。

(三)出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自治区能源消耗在线监测标准和规范建设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四条(交易流程) 节能能源交易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交易、交割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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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节能能源交易双方在节能能源交易或无偿转让时,应填写转让\购买申请表(另行制定),并经蒙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转让信息将在节能能源交易系统上发布。

(2) 交易。 节能交易双方根据公开信息选择各自的交易伙伴。 双方协商确定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并以统一格式签署节能交易相关文件并报送节能交易机构。 节能交易可根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需要进行拆分,最小交易单位为100吨标准煤。

(3) 交货。 节能交易中心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双方签署交易确认书后,以交易形式注销转让方的节能证书,并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节能证书。 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原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并通过平台发布交易信息。

(4) 取消。 对能耗当量或者减量替代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应当向节能审查机构提交节能能源证书。 正式出具节能审核意见时,通知平台按已使用方式注销节能能源证书,并及时发布注销公告。

第四章 能源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 新建用能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未足额采购或者足额收购节能能源的,各级节能检查机构不予进行节能检查,并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治。 对无法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生产性项目,节能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追究其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六条(节能交易机构的监管) 节能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规则开展工作,并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能源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节能审查和节能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 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节能审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争议仲裁) 节能交易发生争议的,有关单位可以向节能能源交易中心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节能交易机构、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交易、节能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保存审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节能审核、节能证书及相关申请表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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